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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第五条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福利、岗位设置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4. 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5. 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6.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校编制内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数一般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的代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但不占单位的代表名额。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同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调出学校或退休后自动丧失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当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要及时与校工会沟通,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人选,经校工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1.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3.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热心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 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退休教职工等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人员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学年一般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召开前后要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成员若干,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不限于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下列工作职责:

1. 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呈报校党委审批;

2. 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3.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4. 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各代表、各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5. 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各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